近日 ,在北京金融法院召开的“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 ”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近年来 ,保险公司以新业态劳动者无证驾驶为由拒赔的纠纷多发且典型。
劳动者无证驾驶、违法驾驶的行为不值得推崇,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只要存在此类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便据此提出拒赔的情况 。
这样合理吗?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4月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以“某保险公司与甲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说明。
新业态劳动者二轮电动车被别人追尾受伤,保险公司为何要拒赔?
王某是甲公司的雇员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在这份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载明:“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违反治安管理或交通管理法规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 ,下同)不负责赔偿 。”
某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因操作不当追尾撞上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王某受伤。
公安机关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的规定 ,但此次事故是因杨某车辆未与王某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故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甲公司在向王某赔偿8万元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但保险公司拒赔并认为王某无证驾驶 ,属于免责条款中的约定情形,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有效提示说明。
随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通过审理认为 ,根据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文义解释,该免责条款中“人身伤亡”的结果应当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具有因果关系。
而在本案中,案外人杨某违反安全驾驶规定追尾王某车辆是本案保险事故的原因 。虽然王某存在无证驾驶行为 ,但该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也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因此不应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免责情形。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8万元。
保险公司的免责,不是一切情况都成立
来自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的介绍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种风险控制或者风险排除事项,通常包括三种类型:原因免责 、事故免责和状态免责 。
所谓原因免责,即因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免责,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谓事故免责,即由某些特定形态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免责 ,如地震;而所谓状态免责,又称危险状态免责,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标的存在或者处于某种特定危险状态下,保险人可以免责。
而从免责条款设置的立法目的来看,免责事由必须与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免责。
回到王某涉及的纠纷,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认为,本案所涉免责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 ,应当遵循近因原则,审查王某的无证驾驶行为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如存在因果关系,还应审查保险公司有无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告知。
显然 ,王某虽然存在无证驾驶行为,但该行为与杨某驾驶小型客车追尾撞上王某的二轮电动车,这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 ,明确了无证驾驶拒赔案件中“近因原则 ”在原因免责条款中的理解与适用,即行为人虽存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所列事由,但该事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的 ,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原因免责条款拒赔 。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